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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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