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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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