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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99修订)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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