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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七)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提货凭证的或者买方未向交易所帐户解交足额货款的,交割期过后,卖方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或者买方未按规定时间提货的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则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委托的仓库接受卖方货物时,应当履行验收的责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再向仓库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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