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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特约】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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