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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特约】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确定下落不明就被判决了?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何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