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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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