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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私建隔板墙阻邻居排水,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判拆除
高层建筑物邻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致他人丧失正当排水权,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