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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第三条 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九)“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二)“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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