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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胁迫结婚没有好结果
婚姻登记单位未经核实婚姻申请人信息即登记婚姻,是否有权撤销该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