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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2020.06.23

关键词:自由行 旅行社 合法权益 担责 合同约定

长假出行,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更喜欢选择旅行社的“自由行产品”,即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机票、代办住宿、出售游览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

如果旅游者在“自由行”产品和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什么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担责?什么情形下无须担责?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排的酒店因失火致游客烧伤,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孝娟诉昆明康辉永信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行社以其要求的统一价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系旅游经营者,酒店系旅游辅助服务者。游客入住的酒店系旅行社安排,因酒店失火致游客烧伤,旅行社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游客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扣除酒店已赔付的部分。

案号:(2015)昆铁中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5-09-23

2.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无客运资质的旅游车辆,致使游客被车压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吴焯平、郭兆雄、黎清群诉被告成都雅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仅为游客提供旅游交通车辆,双方仍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车辆安全保障。由于旅行社提供的客车不仅无客运资质,该车车主兼驾驶员还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时,向旅游者提供的交通车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游客被车压死,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4)武侯民初字第129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17

3.旅行社对于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致使游客在活动中坠地身亡,旅行社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陈施宇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者通过网络订购了由旅行社出售的“丛林飞跃”项目,该项目惊险、刺激,然而旅行社对于该产品所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未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实际服务提供者在人员配置或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任一方面均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进行“丛林飞跃”项目的活动中坠地,且该项目工作人员未能实施正确有效的救护措施,致使游客因抢救不及时而不治身亡,旅行社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沪01民终844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9-19

4.旅游公司未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不足以否定旅游公司为旅游经营者的认定,其因过错致代办护照损毁,影响游客的旅游行程的,应承担主体责任——李某等与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自由行”旅游套餐本身即以旅游者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为特点和优势。旅游公司未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游客对旅游套餐内容享有一定自由选择权,不足以否定该旅游公司为旅游经营者的认定,其因过错致代办护照损毁,影响游客的旅游行程的,应承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等主体责任。

案号:(2017)京0105民初845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5-24

5.旅游公司未对事发地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和警示,导致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滑到并摔落受伤,旅游公司和旅游者应各承担事故50%的责任——蒋翠云与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者参加自驾游旅游团,对旅游行程安排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旅游公司仅提供食宿、景区门票、当地导游服务等项目。旅游者到达发生事故的景区后,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滑倒并摔落受伤。旅游公司未对事发地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和警示,未能积极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旅游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合理控制风险致使意外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

案号:(2014)榕民终字第60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10-22


司法观点

“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作为独特的旅游方式,实践中的“自由行”分为两种,一种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选定“机票+酒店”或者其他一两项旅游服务;另一种是旅游者不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譬如目前广泛兴起的自驾车旅游,短距离的乡村旅游(吃农家饭、住农家院,搞采摘活动),到上海看世博一类的文化商务旅游,大都是与旅行社无合同关系的“自由行”。本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下同)调整的是前一种“自由行”法律关系。如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在景区“自由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依照本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条解释。

在“自由行”过程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界定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一概由其承担所有旅游风险。

第一,责任范围由旅游合同确定,风险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旅游经营者免责。本条解释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于旅游者选定的旅游服务项目范围,亦即通常的“机票+酒店”,或者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的范围。其余旅游环节由旅游者自行安排,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超出了旅游合同的范围和旅游经营者的掌控,若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将引起权利义务的失衡,损害旅游经营着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实行有限严格责任制,旅游经营者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一归责原则下,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外,只要发生违约事实,旅游经营者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亦即承担的违约责任要与其违约行为适当,一般应赔偿因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除非旅游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支付的旅游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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