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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法典》明确规制悬赏广告 保护应征人合法权益

2020.09.18

原标题:民法典来了 悬赏广告应当“赏”

从商鞅城门立木悬赏取信,到今天的张贴悬赏启事寻人寻物,悬赏这一借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项的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发布悬赏广告招募应征,应征人完成要求事项后是否可要求悬赏人给付赏格呢?《民法典》肯定的告诉你可以!

情景假设

牛小苏爱狗丢失后伤心不已,遂在人流聚集区域张贴启事寻狗,写道“如有爱心人士捡到爱犬……承诺现金酬谢1000元”,引来众人围观。王大亮看到1000元的赏金兴奋不已,多方打探寻得牛小苏爱狗后,按照启事中的地址找到牛小苏,将爱狗返还,牛小苏却拒绝按照启事内容给付报酬。王大亮一气之下将牛小苏诉至法院。

何为悬赏广告?

牛小苏张贴的寻狗启事为悬赏广告。“悬赏”,即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悬赏广告,指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声明,完成特定行为将获取一定报酬。此处,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悬赏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应征人。实践中的带有悬赏声明的寻人寻物启事、案件线索征集启事、“第一名”奖励启事等为常的悬赏广告类型。

悬赏广告如何规制?

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较为著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刊登的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此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内容,悬赏人即应给付报酬,对应征人予以保护。

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009年5月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相关规定为应征人请求支付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此与前述规定精神内核一致,在表述上更为准确凝练,在吸收《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指引性更强。

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哪些条件?

做出一个带有悬赏内容的文字通告就是悬赏广告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公开作出声明。公开的方式不限,可通过媒体,也可张贴、发布于公众场所。

二是声明要求完成特定行为。明确表达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不能含糊其辞或行为不特定。

三声明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明确表达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获取一定报酬。

情景假设中,牛小苏在人流聚集区这一公开场所张贴寻狗启事,启事明确要求应征人为其寻找丢失的爱狗,并附有爱狗照片,表示如完成将给付1000元酬劳,符合前述三个构成要件。

如何保护应征人?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完成特定行为的应征人当然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所公开承诺的报酬,获得法律保护。只是,学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为要约承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要约,应征人作出特定行为为承诺,合同自承诺后成立;另一种观点为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公开作出即成立。

多数情况下,两者实施效果没有分歧,但在例外情况下会有差别。如在要约承诺说中,悬赏广告的成立需双方的合意,那么实践中发生的无行为能力人完成特定行为,或在不知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完成特定行为,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不知情形下不能认定为承诺,合同如何成立呢?但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这一规定来说,法律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予以明确,理论学说上的方法论问题,为更好分析法律问题而存在,并不影响实践中的问题化解。

“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即表明无论此“人”的行为能力如何、无论其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皆可请求给付报酬。此处的“人”一般为自然人,但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然,如机关法人等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完成义务范畴内的行为,为其必尽义务,无权索取报酬。

情景展示中,王大亮请求牛小苏给付报酬,受《民法典》保护。

看了上述解读,发布悬赏广告的你要记得“城门立木”的道理哦,应征悬赏的你放心大胆的去尽一份力,你的报酬《民法典》来保障!

供稿 | 怀柔法院 韩连怡 朱峰
来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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