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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升值致使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双方均获利的,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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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详情
评析
法律
第一、对溢价分成的计算依据即合同底价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第二、本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的制度?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甲公司独家销售乙公司开发的楼盘;乙公司按照房屋销售合同总金额2%支付售房佣金。由于双方对溢价分成中计算所依据的底价存在不同理解,甲公司先后两次向乙公司报送合同底价,乙公司未作明确回应, 2003年9月,甲公司开始代理销售乙公司的楼盘,乙公司就售房合同的盖章等事宜也予以积极配合。甲公司在销售了94套之后,因溢价分成的给付发生争议而退出。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国家建设部95年关于规范中介收费的通知仅仅适用于中介性收费即本案中的佣金,并不涉及对分成的溢价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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