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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旅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应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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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旅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罪犯彭某某、胡某将受害人董某某绑架,劫得手机和200余元现金后,用封箱带捆住董。后二人将董带至被告聚鹤酒店。胡某先行挟持董上楼,彭则办理入住手续。服务员在登记时,没有要求彭出示身份证件,而是用“刘华”的名字为彭办理了入住酒店的手续。后,彭、胡二人继续向董勒索钱财5000元后杀人灭口,并将尸体藏匿于酒店壁橱内。公安民警在聚鹤酒店排查时未发现受害人董某某的尸体。次日,彭、胡二人再次溜进聚鹤酒店,取出董某某的尸体并抛尸于河流中。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旅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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