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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向食品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可以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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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原告是否需要举证证明产品造成损害?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2010年,李某购买乙公司销售的包装海产品后以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问题,诉至法院。原告在2010年5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被告处数十次购买同类食品,并以相同或相似的理由分别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部分案件中没有提交任何医药费单据;在部分案件中提交的医药费单据相同,提出的医药费赔偿请求相同;在个别案件中提交的医药费单据与其提出的医药费损失数额无法对应。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职业打假人未能举证损害后果的,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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