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公众人物微博发表言论是否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383
收藏
  • 第一、微博发言是否属于名誉侵权?第二、公众人物发表评论是否要承担更多注意义务?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35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周某(甲公司董事长)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乙公司面皮”、“微点案”、等。乙公司认为这些微博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信誉,且经网络和平面媒体报道后,造成乙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2:11
    把握微博等自媒体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要适度宽松,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