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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DNA相同或相似,但经测试证明两者具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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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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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登海公司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第二、农丰种业、大丰公司生产、销售玉米种“大丰30”是否构成侵权?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登海公司诉称农丰种业、大丰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先玉335”玉米种的行为,侵犯了“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理由是两者的DNA相同或相似,但大丰公司提交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报告》原件,该报告的结论为农丰种业、大丰公司生产、销售的“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不构成侵权,法院再审认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与“先玉335”的特征特性并不相同。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植物新品种通过DUS测试具有特异性,即使DNA相同或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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