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立即同步「庭内」账号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立即去认证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知道了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请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免费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 录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
注册即同意
《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账号密码登录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用户名或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登 录
下次自动登录
验证码登录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
点此下载
搜索
全部
词条
案例
法律法规
期刊
图书
...
我的收藏
资料设置
退出
登录
/
注册
东法号
法信
东法微课
东法阅读器正式推出
未登录可试看30秒,
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是否为遗嘱?
206
收藏
要点
详情
评析
法律
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是否为遗嘱?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三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的母亲范某生前居住在本案诉争的房产内,因被告田某当年居住条件不好,借住在原告母亲的房内,以便适当照顾其母亲,原告母亲于1998年病故,而房屋一直由被告田某一家居住。2012年年底,原告听说母亲的老房子将拆迁,被告田某依据遗嘱将拆迁安置给母亲的四套安置房全部占为己有,并不考虑困难兄弟的恳求,此时原告才知有这份遗嘱。经三名原告辨认,遗嘱并不是母亲亲笔书写和签名,且遗嘱的形式也不合法,该遗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对家庭事务的记载,将家庭重大财产的情况向子女作一书面交代,以免发生家庭矛盾,不视为“遗嘱”。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