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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是否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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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是否为遗嘱?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三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的母亲范某生前居住在本案诉争的房产内,因被告田某当年居住条件不好,借住在原告母亲的房内,以便适当照顾其母亲,原告母亲于1998年病故,而房屋一直由被告田某一家居住。2012年年底,原告听说母亲的老房子将拆迁,被告田某依据遗嘱将拆迁安置给母亲的四套安置房全部占为己有,并不考虑困难兄弟的恳求,此时原告才知有这份遗嘱。经三名原告辨认,遗嘱并不是母亲亲笔书写和签名,且遗嘱的形式也不合法,该遗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对家庭事务的记载,将家庭重大财产的情况向子女作一书面交代,以免发生家庭矛盾,不视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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