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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凭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转让协议提出抗辩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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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华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关于慧盈公司向其承诺执行标的为2900万元的内容是否导致慧盈公司向信达资产公司转让2.1亿元债权的协议无效。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第三人冠华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慧盈公司因债权、债务问题经过仲裁,(2007)穗仲案字第713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阶段,2007年被告慧盈公司向第三人冠华房地产公司承诺执行标的为2900万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慧盈公司与原告信达资产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尚未偿还的是2.1亿元)转让给原告信达资产公司,原告信达资产公司已依约支付完毕了上述债权转让价款1亿元。随即,原告信达资产公司、被告慧盈公司均书面通知了债务人冠华房地产公司。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同意将债权减免为2900万元的《承诺书》是对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调整,属于执行和解的内容,并非双方合意变更原有债权债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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