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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摄成电视剧为前提的作品转让,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内未能实际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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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原告王某是否将同一作品两次转让?第二、被告新文化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按约向原告支付著作权转让费?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2006年9月12日原告将某剧本独家卖给第三人,2006年10月24日,原告又签订转让合同将该剧本转让给被告拍摄电视剧。被告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内未能实际开拍,但另行委托他人撰写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实际未拍摄,不应支付转让费。法院认定原告重复转让作品,驳回了其诉求。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以拍摄成电视剧为前提的作品转让,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内未能实际开拍,不应支付著作权转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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