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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代理公司循环开立信用证,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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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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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指定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之外的安排,是否能约束开证行?第二、本案中,议付行是否为善意人,构成信用证欺诈的例外? 第三、缺乏真实基础交易背景开立信用证的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被告盛通公司通过重复提交或不断拆分、合并仓单后再提交的方式,利用原告海田公司等多家代理公司循环开立信用证。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为了实现融资目的,缺乏真实基础交易背景开立信用证的构成信用证欺诈。指定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之外的安排,不能约束开证行。议付行并非善意,不存在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三)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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