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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方拖欠租金,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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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原告主张的三笔金额是否可以折抵被告应付未付的租金?第二、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是否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第三、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第四,原告诉请船舶使用费及利息的主张是否有合同或法律的依据?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2010年8月19日,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鸿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鸿霖公司向原告出售其自有的“鸿霖浚18”号疏浚船,并从原告处租回使用。原告分别与郑某、张某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鸿霖公司提供保证。从2012年6月始,被告鸿霖公司拖欠案外人程某某等30人劳务报酬,为此,原告代被告鸿霖公司支付人民币890000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鸿霖公司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26314987.69元,拖欠原告资产管理费人民币938312.94元。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方拖欠租金,另一方依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三被告对于合同是否解除未做明确表示,法院支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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