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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铁某局中标某标段后成立了项目部。2011年,项目部与A公司签订内容为双方联合投标的协议,A公司承担40%的工程任务。后经双方协商,A公司将其管段内剩余工程交中铁某局施工,并就工程移交达成结算协议,周某某作为A公司的代表在上述协议上签名。施工期间,项目部四工区对李某某负责的第四作业队出具了计价审核表,并于2012年签订《退场协议书》,约定了尚欠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协议加盖项目部四工区印章及陈某某、李某某的签名。2014年6月,李某某持上述协议复印件索要工程款,黄某某在该复印件上签署“现没钱,7月底支付”字样,并再次加盖四工区印章。黄某某系A公司的员工。中铁某局提供了B公司向其出具的承诺项目部四工区公章由其使用,后果由其承担的承诺书及周某某、黄某某出具的以项目部四工区名义产生的所有债务均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