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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变更后,原投保人还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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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吴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还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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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吴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其本人。2009年12月17日,该保单投保人被变更为吴某的丈夫沈某。2014年9月,吴某主张其对该变更不知情,经其要求,某保险公司同意将该保单投保人重新变更为吴某本人,而变更需现投保人沈某和吴某一同办理。吴某以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变更投保人不诚信等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保险费及支付利息。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投保人变更后,原投保人不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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