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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收取票据的委托收款行是否该对案外人遗失票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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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石河子某银行作为收取票据的委托收款行是否该对案外人遗失票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2014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票据托收业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托收凭证,并将原告交纳的票据交由称邮政公司邮寄,在邮寄过程中该票据丢失。邮政公司向原告索要相关资料后,向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该法院未受理,将资料退回原告。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过系统查询原告托收的票据未进行承兑,未挂失止付,亦未公示催告,但该票已到期,存在风险。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托收人已经尽到提示义务,票据的遗失并不必然造成权利人对票据权利的丧失,损失还未发生的,托收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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