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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某批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房地产公司建设相关工程,批发公司拨付30%预付款并按工程进度划拨进度款,房地产公司按结算款5%收取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批发公司先后将27833655元转入其基建资金账户,房地产公司开具了收据,划扣1108016元银行利息后,房地产公司实际收到代建费26725639元。同年5月,房地产公司移交除综合楼外所有工程,但均未验收。2003年,某银行申请执行,执行局将批发市场公司所有综合楼查封。批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就工程结算及工程移交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