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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大红等诉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就住宅楼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情形,开发商在购房时未告知一楼业主的,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在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采取隔音、隔磁防护措施,对一楼住户产生噪音污染,开发商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穆大红等诉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大红、李长华、陈良。
  原审被告:南阳市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2009年6月,穆大红、李长华、陈良3人购买了鑫东海公司开发的南阳市卧龙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3、102、101室。购房时,鑫东海公司没有告知3住户其在负一楼(即地下室)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3住户入住后感觉室内有持续噪音,才发现所住房屋的负一楼有鑫东海公司安装的供整个小区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其中含有3台变压器、12台配电箱。3台变压器中有两台功率为1000千伏安,1台为630千伏安,另外还有一套应急发电设备及配套油罐。配电设备顶部距上面楼板150公分左右,配电设备的输入输出电缆及排热管道均用金属支架与上面楼板固定相连,配电设备现场没有安装隔音、隔磁设施。
  原告3人诉称:鑫东海公司在原告所住房屋的地下室内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产生的噪音、热能、电磁辐射,已严重影响原告睡眠,干扰原告生活,致原告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被告安装的应急发电设备及配套油罐对原告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被告在卖房时隐瞒地下室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的事实,侵害了原告的购房知情权。被告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不符合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无视设计规定违法安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拆除安装在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
  被告鑫东海公司辩称:公司在地下室布置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符合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可以安装在住宅楼地下室的要求,并且经过供电部门、消防部门及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经南阳市鑫特电气公司检测,其变压器的噪音值是58分贝,并不超标,整个配电设备与原告住室保持有相应的安全距离,电磁场能量很低,对原告不会造成噪音和电磁辐射方面的影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已对原告造成了侵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系鑫东海公司安装的,所有权归属鑫东海公司,该纠纷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受理后,经现场勘验,配电设备现场有噪音存在,在3住户室内,白天能够听到变压器发出的嗡嗡声。法院委托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3住户室内的噪音值及电磁辐射值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称无操作规范而未能做出鉴定结论。
  另查明,3原告居住的卧龙苑小区有9栋高层住宅,其中9号楼与8号楼成南北方位排列,两楼间距约50米。两楼之间及两楼底下均为地下室停车场,总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
  【审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原告诉鑫东海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属于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鑫东海公司在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是否造成原告室内噪音值和电磁辐射值超标,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被告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与原告住处应保持多大安全距离,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但可以参照国家《电力设备保护条例》确定的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为5米的标准,被告的3台变压器中有2台为1000千伏安,顶部距上面楼板1.50米左右,显然在危险距离之内。2005年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在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安装锅炉房变压器及其他有噪音、振动源的设备。被告将配电设备安装在9号楼地下室,不是受条件限制安装的,小区内有大面积空地可以利用,地下室有2万多平方米空间亦可以利用,被告完全有条件选择其他场地。因此,被告鑫东海公司将配电设备、发电设备安装在9号楼地下室明显不妥,且没有采取相应的隔音、隔磁防护措施。另外,即使按照被告方提供的变压器噪音为58分贝的测试证明,也明显大于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人体能够适应的45分贝的标准值。被告在原告买房时没有告知其负一楼安装有高低压配电设备,已侵害了原告购房的知情权。被告物业公司仅是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并不是该高压配电设备的所有权人,故融侨物业公司对本案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拆除9号楼负一楼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南阳市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送达后,鑫东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安装的配电设备经测试合格,噪音测试符合国家标准,安装在负一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万多平方米地下室是根据建筑面积配置的人防工程,地表绿地是按规划设定的,并非一审所述不受条件限制。设备安装在先,被上诉人买房在后,买房人应对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并不侵犯其知情权。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在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安装锅炉房和变压器及其他有噪音、振动源的设备。”2008年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配变电所可以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这两个规范对象不同、指向不同,原审对此所做评述正确,采用《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上诉人鑫东海公司称买房人看房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对此本院认为:开发商将全小区的变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安放在9号楼的地下室,在出售房屋时应对9号楼的业主特别是一楼的购房户予以释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现场勘查,该小区地下室面积较大,均设计为车位予以出售,小区院内绿地下方的地下空间完全可以用来安放该供电设备。关于是否对3被上诉人造成环境污染,通过实地勘察,地下室机房内噪音较大,下午4点多钟在被上诉人穆大红家中能够听到交流变压器的明显噪音。关于电磁波辐射及散热问题,因没有进行鉴定,无法予以定量。
  综上,鑫东海公司开发的楼盘,虽然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验收,但将该小区所使用变压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被上诉人对应的地下室,对长期生活居住的被上诉人有较大影响,应当予以拆除并迁移到不妨碍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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