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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债务人已偿还借款,债权人又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构借贷关系并伪造借条,严重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成虚假诉讼。

范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人明明已经还了钱,出借人还拿着借条来法院起诉,更荒唐的是,借款人提起上诉后,出借人在二审中又拿出了一张与一审时借条内容完全一致、却涂改了日期的借条作为证据。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案情

  2018年4月,定远法院炉桥人民法庭受理原告范某起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吴某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炉桥法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吴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庭审中,范某向法庭出具了此案中的第一张借条,且向法庭承诺借条上签字系吴某本人所为,若非吴某本人签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吴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庭经缺席审理后判决吴某向范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某主动联系法官,告知自己早已向范某清偿了10万元借款本息,范某提交法庭借条上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范某向法院提交了第二张借条,这是一份日期经涂改的借条。经比对,此借条与一审的借条从借款金额、借期、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均完全相同,而范某却不能就借款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借条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怪事,引起了承办法官的关注,遂展开了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确存在过借贷关系,2014年,吴某曾向范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夏,范某以借条出具时间过长字迹不清为由,要求吴某再次出具一张借条。粗心的吴某在重新向范某出具借条后一时大意,忘记将原借条收回。2017年初,范某拿着吴某第二次打的借条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吴某向范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借条原件已被定远法院作为证据随卷归档。范某在此案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系其伪造,二审中提供的借条系吴某未收回的变更前借条。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明已偿还借款,范某又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构借贷关系并伪造借条,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决定对范某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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