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17年4月10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8月15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将有力地震慑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违法犯罪分子,对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行为,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邀请相关起草人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重点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释:一是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报告严重失实构成犯罪的,可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二是药品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使用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生产、销售药品构成犯罪的,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三是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参照有关药品数据造假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借阅图书”中查看
请归还1本图书后,继续免费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