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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邀请相关起草人员对该解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阐释,重点包括:对关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司法认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入罪门槛,即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标准,即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有关专门性问题的司法认定等问题,便于广大读者学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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