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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对特定的旅客负有救助的义务。但“特定的旅客”是否包括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旅客呢?“遇险”所指遭遇到的险情包不包含除了来自自然界的险情以外的、来自第三人的对乘客人身财产的伤害呢?类似这种合同中的保护义务规定是本书研究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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