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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定罪问题与犯罪资产没收问题分开处理,首开新中国未定罪没收程序之先河,为利用国际没收合作平台追回犯罪资产、有效震慑犯罪提供了制度框架。但新法实施以来,该类案件总量却不足百件,且涉案人员级别低、涉案金额小,在许多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高发地区也少适用。加之我国司法裁判仍习惯于将定罪、没收两方面捆绑处理,法院作出的裁判中因涉及合法财产没收问题,难以被国际社会承认。由此,国际没收合作中我国难以提供可供执行没收裁判之困境仍未改变。在近期我国开展的 “猎狐”、“天网”等专项追逃追赃行动中,违法所得没收制度几乎没有发挥功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立法“虚置”现象说明,犯罪资产没收问题远比预想的更重大、更复杂。它不仅涉及反腐败、反恐怖斗争等重大国家利益,还关系着公民人身、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犯罪收益没收不仅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没收对象的范围,犯罪财产跨国追踪、调查、保全,外国没收裁判的承认、执行及资产分享等问题,还涉及刑法、刑事司法协助法甚至民法领域。这些重大法律问题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无法仅通过刑事诉讼法设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几个简单条文得到解决。为此,笔者建议修改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刑事诉讼立法,构建更具独立性的犯罪收益没收程序,调整刑法关于特别没收对象相关规定,并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形成解决国内没收立法与实践诸多问题的制度合力。具体思路:一是打破长期以来国内将犯罪收益没收问题作为惩治犯罪附随问题的传统思维,对现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改造,构建更具独立性的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体系。二是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设定为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洗钱等类型的犯罪案件。三是设置不同于定罪程序的诉讼规则和证明制度,克服适用中的困难。四是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强化没收的同时,对执法机关科以通知、公告、赔偿等强制义务,设置异议、听证、上诉及法律监督等救济渠道。五是对与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相关的没收对象规定进行调整,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六是完善没收辅助保障机制,建立专职没收机构或综合协调机制,设立没收基金,建立资产分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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