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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法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称“两控区”)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单位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会同环境保护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为帮助读者学习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权威、全面讲解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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