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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在对私法、公法、社会法的价值功能的认知上,首次界定环境法应为社会法与公法的共治。对于私法、公法和社会法的价值功能,本书认为“社会法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社会自治,私法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个体自治,而公法的价值功能则在于保证社会、个体自治的实现。”这些认知不仅科学并创新性地归纳了环境法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法域自身的进化也将产生本原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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