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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作以财产为切入点,讨论了自然法在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哈奇森和休谟之间的传承。前两章详细阐述了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这两种主要的近代自然法理论。最后一章的休谟,是该著作的重点和主旨。这一章旨在阐明,休谟的人性论并未反对自然法,而是传承自自然法,从而将休谟纳入了自然传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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