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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行政监察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的活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是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和工作重心的变化,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建立、完善、中断和恢复、健全几个阶段。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部;1959年监察部被撤销; 1982年宪法确定了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1987年监察部正式成立;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恢复建立监察机关。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需要,党的十四大后,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这部在总结《行政监察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监察法施行以来,监察部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配套行政规章,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为了准确理解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规定的立法原意和相互关系,并在行政监察实践、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和其他实务界、理论界的有关同志,以行政监察法多年的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和成熟理论为基础,以行政监察法为主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同撰写了这本《行政监察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本书综合了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这一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最新之作。本书将相关规定置于《行政监察法》的相应条文之后,一并释解,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行政监察、司法工作人员正确适用法律,为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指导、参考和借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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