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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经过多年研究发现,这个社会发生的政治、法律上的诸多不正常现象是由法律传统确定的,多年来学界对于法律传统存在误解。其原因在于对西周社会的社会性质以及对秦帝国的建立到清帝国的灭亡这段期间各帝国构成的社会性质的定性分析是错误的。作者提出,西周社会与各帝国构成的社会的社会性质应定性为礼治社会,并围绕此主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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