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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用工者是否一定要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不少人认为只要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得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真的是这样吗?近日,赣榆法院就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案件,当事人在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公司途中,因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用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受雇于甲公司从事除草工作。2020年7月,张某在骑电动三轮车前往甲公司的途中,因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而拐弯行驶,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直行的小型货车相撞,张某因此受伤。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案外人王某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张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认为甲公司作为其雇主,安排工作时间过长,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将甲公司诉至赣榆法院。被告甲公司辩称张某虽受其雇佣,但工作并没有固定的时间,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受伤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其本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


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来看,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甲公司对于侵权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审查甲公司是否违反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与雇佣活动中的劳务内容缺少必要的因果关系。从法律参照适用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但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因此也没有参照适用此类条款的余地,张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对于法官的释法表示信服,同时甲公司也同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张某后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就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根据民法中公平原则,公平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合理平衡。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系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作为其雇主,但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安全保障的过失,雇佣活动与原告张某受伤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将雇员上下班途中因主要责任而所受的伤害,也要求雇主予以赔偿,对于雇主过于苛求,故在此种情况下,雇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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