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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借用员工有说“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为解决临时或短期用工需求,单位之间会存在借用员工情况,如果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



借用员工



为降低用工风险的发生,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理的涉借用员工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借用单位多为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是用工关系涉及三方主体;三是案件通常历史沿革长,涉及企业改制等问题;四是借用员工多为业务骨干或企业高管。

本期看点

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01

借用方式和期限等约定不明




用人单位、借用单位、劳动者大多未达成三方借用协议,极易产生双重用工风险。部分借用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借用员工对劳动关系归属的认知混乱。部分案件员工借用时间过长,并非临时或短期借用,导致年代久远,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与“借用”属性不符。






02

借用单位用工管理不当




借用单位通过人事任命的方式任用借用员工担任重要管理岗位,或者许诺借用员工能够成为其正式员工,导致借用员工对劳动关系归属的认知混乱。此外,与借用员工存在争议时,部分借用单位未通知用人单位共同解决问题,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引发案件。






03

用人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




部分用人单位对借用单位的岗位缺乏了解,未将真实情况告诉借用员工,也未对借用单位随时可能发生的违规情况及时提醒、制止,导致借用员工混淆劳动关系的归属。当借用员工与借用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未承担起参与解决争议的责任,出现互相推诿情况。





针对上述特点和原因,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

01

三方主体应订立员工借用协议




三方协议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员工管理、退回召回机制、争议解决等内容。借用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应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最终负担主体可经三方协商在协议中明确。借用员工系为满足企业之间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借用期限不宜过长。






02

用人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




作为借用员工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借调的属性及实质,掌握借用单位的运营情况,关注借用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状态,做好用人单位与借用员工之间的人事管理,注意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期,提前做好安排与处理。当发生争议时,应积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利用三方会谈、工会、行业调解协会等途径解决问题。







03

借用单位应规范管理




借用单位若任命借用员工担任重要管理岗位,建议直接与借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借用单位与借用员工产生争议时,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介入共同解决问题,三方可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明确职责,降低用工风险。






04

劳动者应依法理性维权




借用员工应当学习相关借调的法律知识,清楚自身劳动关系的归属,积极主张借用单位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借用协议,职责明确。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与借用单位、用人单位理性沟通,通过三方协商、工会或行业调解机构调解等途径快速解决纠纷,尽量避免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减少诉累。 






【END】

封面&配图&素材|部分来源网络

供稿|史伟、郝晓飞

编辑|蒲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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