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南湖法院宣判全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案,原告法狮龙公司获赔78万余元。
原告法狮龙公司是一家研发、制造、销售新型客厅吊顶及集成墙面装饰产品的公司,也是该领域首家在上交所主板A股上市的公司。产品涵盖金属装饰板、金属天花板、厨房卫生间集成吊顶、厨房电器等,并在多个类别注册了“Fsi/On法狮龍”“法狮龙”商标。
法狮龙公司对其“FSi/On法狮龍”商标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持续广告宣传,公司产品也以优质的产品质量和专业完善的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公司多次获得中国集成吊顶行业十大领军品牌等荣誉,“FSi/On法狮龍”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随着“FSi/On法狮龍”“法狮龙”品牌知名度的提高,侵权现象日趋显现。2017年,被告陈某未经法狮龙公司许可,伙同他人生产加工假冒“法狮龙”品牌的集成吊顶面板,非法经营数额达156072元,被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以罚金。缓刑期间,陈某继续单独和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法狮龙”品牌的继承吊顶面板,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44800元、324700元,其行为再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撤销缓刑,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
法狮龙公司认为,陈某明知在同种商品上使用法狮龙公司注册商标会侵权,仍积极追求侵权损害后果,持续时间已超1年,销售地域广,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一环。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该案的判决充分贯彻了《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打击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诚信经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南湖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