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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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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2000年4月24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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