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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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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巩政办〔2017〕62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8日


  
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巩义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Ⅳ级(一般)、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发生Ⅳ级(一般)或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食安委办报请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镇(街道)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办公室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善后处理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安委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市政府食安委办名义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2)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

  (3)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鉴定等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4)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5)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6)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和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7)市工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8)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木本粮油、干鲜果品和香辛料)、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镇(街道)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市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2)市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3)市文物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5)市民宗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6)市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查处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7)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布,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统一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18)市文广新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中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0)市科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应急药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参与涉及食品行业产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21)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应急能力建设资金的保障。

  (22)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3)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食安委办牵头,市政府应急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局、农委、畜牧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农委、畜牧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检查,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性质和责任,作出事件调查结论。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镇(街道)派出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镇(街道)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农委、畜牧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监督、对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被污染的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等部门参加。结合突发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统筹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事件发生地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质监局、农委、畜牧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等部门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农委等部门参加。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市政府食安委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农委等部门参加。专家组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疫、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善后处理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为事故救援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事故发生镇(街道)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镇(街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处置。

  3.2.3 预警处置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本单位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送


  4.1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立即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5)市卫计委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立即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内容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当前状况、可能危害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初报信息,在2小时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启动。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巩义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市卫计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5.2.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市疾控中心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疾控中心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市疾控中心根据技术调查需要,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生物标本等过程中,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所需样品。对初判为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有条件时尽可能用快速检验方法在现场进行定性检验,以协助诊断,为抢救病人提供依据。

  5.2.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派出所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市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3.2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5.3.3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6.3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镇(街道)和单位、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是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快速收集。

  7.3 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政府食安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或本单位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9日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巩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附 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省级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市级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县级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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