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
湖政函〔2018〕48号
市人大常委会: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和说明一并报上,请予审议。
市长 钱三雄
2018年11月23日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二条中的“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乡政府所在地村庄建成区”。
二、删去第三条第五款中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沿街单位、住户门前区域范围由沿街单位、住户负责,具体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立面为建(构)筑物沿街外立面;
“(三)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四)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在建、拆建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邮政信箱、户外设施等城市家具、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和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四、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责任区责任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或者对不听劝阻的不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城市停车智能化引导系统,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城市停车资源。”
原第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作为第三款至第五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在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超过三十日、车身破损严重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十日内自行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拖移,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由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仍无人认领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报信息。
“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核实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报信息。”
八、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和学校周边等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者以提供电子信息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二)未经他人同意,往他人交通工具、房屋门窗投放商业性宣传品;
“(三)在树木、地面、杆柱、建(构)筑物、道路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广告发布者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主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设置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设置的内容。”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设置非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应当于设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违反前款规定未备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非大中型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发现设置不符合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要求设置人限期整改。
“设置人可以在设置前,就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是否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咨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非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招牌标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新建城区应当按照方便市民、规模恰当、综合配套的原则设置农贸市场”修改为“新建城区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方便市民、规模恰当、综合配套的原则设置农贸市场”。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一定比例”修改为“不低于百分之五”,并增加“具体比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与餐饮服务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含有再生资源回收功能”。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具备分类投放条件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不得将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投入垃圾分类专用容器内。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垃圾的产生,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新建商品住宅实施全装修成品房交付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融合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商场、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再生资源自动回收设施的建设,推进智能回收工作。”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废旧家具”修改为“废弃家具”。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保持区域动态平衡,加强车辆调度和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企业应当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在提供租赁服务前三十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湖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
“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规划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公共电子围栏,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纳入公共电子围栏监管。
“对线下运维不力、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不及时处理,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开通报并限制其车辆投放。”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十一、将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0月18日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市容环境秩序明显改观,城市品位显著提升,为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这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1月,市委八届三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组织实施了中心城区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城市发展环境。与此同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义务不到位、室外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频发、餐饮行业油烟监管难度大等。《条例》在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现实工作要求,亟需补充和完善。
二、《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
9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董立新副主任召开《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会议后,市法制办立即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征集《条例》修改建议,在梳理、汇总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各方面意见
9月30日,市法制办通过中国·湖州门户网站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的指导下,市法制办于10月12日组织召开市级部门座谈会,听取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18日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赴吴兴区、德清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县区部门、乡镇政府、企业代表等基层单位的意见;10月19日,邀请有关法律、语言学等方面的立法专家召开座谈会,就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文字表述等进行论证。市法制办根据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完善。
(三)形成修正案草案
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修改稿的意见后,市法制办将修改稿发至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对修改稿进行调整后,征求了市政府各位领导、各位秘书长的意见。经过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修正案(草案)》。11月22日, 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了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一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善责任区管理制度
草案第三项,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场所、各类非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草案第四项,增加了“门前三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赋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责任人警告和罚款的权力。
(二)补充“僵尸车”处置
草案第六项,增加了关于处置“僵尸车”的规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报废车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警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经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拖移“僵尸车”,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限制违法建筑交易
草案第七项,增加了部门之间协作的规定,要求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建筑的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通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不得进行登记。
(四)规范广告发放与设置
草案第八项,除了禁止城市“牛皮癣”外,还禁止在特定的公共区域散发小广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散发者和广告主进行处罚;草案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范了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餐饮业油烟监管
草案第十三项,要求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因上位法已经对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规定了法律责任,草案不再重复规定,仅针对不定期清洗的行为创设了行政处罚。
(六)明确垃圾分类的要求
草案第十四项,强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具有资源回收功能;草案第十五项,明确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草案第十六项,特别要求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七)加强共享单车的管理
草案第十九项,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线上线下服务功能,接入湖州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合理有序投放自行车,推进电子围栏建设,并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八)其他修改完善的内容
草案第一项将乡政府所在地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第二项删除《条例》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的内容,第五项增加城市停车智能化引导系统建设,第十二项增加农贸市场设置的统筹规划原则,第十七项增加推进再生资源智能回收,第二十项增加信用记录和媒体曝光的惩戒方式,第十八项和第二十一项调整有关文字表述。
附件:《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